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八號
原告良依時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財長 訴訟代理人 史慧玲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號五樓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牽涉本事件之裁定,經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一三號刑事判決確定,有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