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上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碁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訴訟代理人 程慈 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視同上訴人玄○○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
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卯○○住台北市○○○路○○○號四樓E○○住台北市○○路○○○巷○號三樓天○○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七樓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住台北市○○○路一一六法定代理人 洪寶川 住台北市○○○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視同上訴人午○○住台北市○○街○○○巷○○號五樓
未○○住台北市○○街○○○巷○號七樓辰○○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二法定代理人 榮宏慶 住台北市○○○路○段○號視同上訴人寅○○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
辛○○住台北市○○街○○巷○○號巳○○住台北縣淡水鎮樹梅坑三八號十二樓亥○○癸○○酉○○I○○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己○○住台北市○○○路○○○巷○○弄○號七樓戌○○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五一號五樓丁○○住台北市○○路○段九二之三號七樓丑○○住台北市○○○路○○○號三樓甲○○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壬○○戊○○申○○J○○住台北市○○○路○○○號八樓之九三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三法定代理人陳世銘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視同上訴人子○○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三樓
G○○住台北市○○路○○○巷○號五樓H○○住台北市○○路○○○巷○號五樓地○○住台北市○○路○○○巷○○號一樓A○○住台北市○○路○○○巷○號宇○○住台北市○○街○○○號三樓宙○○住台北市○○路○○○巷○號七樓F○○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黃○○住台北市○○路○○○號十樓之三D○○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愛里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視同上訴人B○○住台北市○○路○○○巷○○弄○號
C○○住台北市○○路○○○號十樓之三視同上訴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北市○○○路○段三法定代理人陳世銘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一樓被上訴人庚○○住台北市○○○路○號三樓之一二訴訟代理人 張政雄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複代理人 吳淑華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二審裁判費(僅繳納新台幣四百五十九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於收受本院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由上訴人全數收受完畢,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一九七頁),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顯已逾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應瑞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