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О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祥杞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吳燦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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