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四二六號
上訴人 徐盛榮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複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被上訴人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徐玫華
湯國杰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0號 郭新榮 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訴外人郭新榮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院檢察處偵查起訴,有起訴書在卷可憑,該案現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中,訴外人郭新榮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何菁莪法官蔡烱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官張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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