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 劉富忠 被上訴人 劉富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而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0,981元(計算式: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與原審被告 劉富國 共同占用苗栗縣○○市○○段○○○○○號土地面積共636.26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620元≒16,300,98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