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 葉永生 訴訟代理人 葉文宗
王炳人 律師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上訴人 詹涂富枝 訴訟代理人 詹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已達成和解,並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明玉
法官陳秋錦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