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交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審交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見本院97年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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