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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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呂綺珍法官劉淑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