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1年度鳳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四五號
  原   告  柯銀盆
         許子山
         許子千
         許子中
  法定代理人  劉龍泉
  被   告  張文隆
         張水明
         張世宗
右當事人間確定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檢附磁片到院)
,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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