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四五號
原 告 柯銀盆
許子山
許子千
許子中
法定代理人 劉龍泉
被 告 張文隆
張水明
張世宗
右當事人間確定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檢附磁片到院)
,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