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秩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秩字第八二號
  移
  被移送人  劉國華
主文
劉國華關於運輸易燃危險物品之營業,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處罰鍰新
臺幣肆萬貳仟元。
漁船用柴油玖仟捌佰陸拾公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五時五十分許。
㈡地點:高雄縣○○鄉○○○路
㈢行為:以營業大貨車運輸易燃危險物品漁船用柴油九千八百六十公升。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會報執行小組配合警方取
締地下油行現場查獲物品登記、流量計印數機發油紀錄單各一份及照片二張附卷
可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被移送人曾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以九十
三年度潮秩字第七七號裁處罰鍰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確定,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
一日執行完畢,有警方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
畢後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之行為,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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