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富迪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傑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固位於台南縣白河鎮,惟兩造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即合意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因而聲請移轉管轄,而被告對此亦表示同意,為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