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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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三四О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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