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3年度屏簡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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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屏簡字第三四О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