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1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21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6-ND-000000-0│1│1000│├──┼───────────────┼────────┼──┼──┤│002│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6-ND-000000-0│1│1000│├──┼───────────────┼────────┼──┼──┤│003│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6-ND-000000-0│1│1000│├──┼───────────────┼────────┼──┼──┤│004│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6-NX-000000-0│1│300│├──┼───────────────┼────────┼──┼──┤│005│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7-NX-000000-0│1│165│├──┼───────────────┼────────┼──┼──┤│006│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8-NX-000000-0│1│346│├──┼───────────────┼────────┼──┼──┤│007│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89-NX-000000-0│1│457│├──┼───────────────┼────────┼──┼──┤│008│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90-NX-000000-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