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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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5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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