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