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蔡進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54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