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具保人因竊盜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六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甲○○業已遷移不明,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各一紙在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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