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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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芮羽
林峯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一)緣債務人林芮羽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林䜢藤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芮羽自106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3738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林䜢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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