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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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勇治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