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告 徐月蘭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當事人與被告 許凱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