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林正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宏亮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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