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簡麗雲 被告 林賢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面積為72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7,0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2;系爭建物現值為180,900元(參附卷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原告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2。則原告因分割上開共有物所受利益為2,856,600元【計算式:(72×57,000×2/3)+(180,900×2/3)=2,856,60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56,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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