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 李金安 原告 林樂怡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被告 顏寬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暨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65萬元【即原告請求之損害金額加上登報道歉之價額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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