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制式子彈罪、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霰彈槍、制式霰彈罪等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9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等罪,業經本院於98年11月24日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在案,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之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簡婉倫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