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倢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7,760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