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一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台南縣下營鄉農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童有德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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