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4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代理人乙○○
2被告大甲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丕光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