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乙○○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丙○○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丁○○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戊○○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以倘無刑事訴訟繫屬,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上訴人甲○○於無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對於被上訴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大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丙○○、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丁○○、台灣土地銀行營業部、戊○○、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顯非合法。原審因認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為無不合,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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