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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