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730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