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聲請減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七○八號抗告人甲○○
1號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駁回聲請減刑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由本院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已依檢察官聲請,予以減為有期徒刑七月在案(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一四號裁定)。茲抗告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減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因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徒言未受高等教育,不知世事,受僱載運廢棄物,一天工資僅新台幣一千五百元,卻換來七月徒刑,不合情理,請准予易科罰金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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