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二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H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