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證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發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陳淑敏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聲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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