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二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三七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因依檢察官聲請,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七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月,罰金新台幣十六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二千元折算一日,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請求依刑法第六十條規定適用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云云,然查該項規定,於各罪判決時始得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從審酌,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