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一號聲請人精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 律師
田俊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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