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另案在監執行,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其上訴期間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屆滿,惟遲至同年三月五日始向監所提出上訴狀,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原裁定誤為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駁回抗告人所提第三審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以上訴期間內適逢春節連續假期,應予扣除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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