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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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