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