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甲○○辛○○戊○○丙○○庚○○○己○○被上訴人即被告丁○○
壬○○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76,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另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提出繕本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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