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 黃漢鐘 即慧灑水電行.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