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令令┌───────────────────────────────────────────────────┐│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7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源寶國際行銷流通事│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13,260元│TB0000000│94年7月5日│││業有限公司│行││││├─┼─────────┼─────────┼─────────┼─────────┼─────────┤│2│建塩企業有限公司張│玉山商業銀行天母分│156,828元│AG0000000│94年7月31日│││ 世勇 │行││││├─┼─────────┼─────────┼─────────┼─────────┼─────────┤│3│ 王中屏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39,000元│PH0000000│94年8月15日││││社石牌分社││││├─┼─────────┼─────────┼─────────┼─────────┼─────────┤│4│ 賴美冠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8,100元│DH0000000│94年8月31日││││社北投分社││││├─┼─────────┼─────────┼─────────┼─────────┼─────────┤│5│賴美冠│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5,390元│DH0000000│84年7月30日││││社北投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