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
丁○○女五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 律師
陳孟萱 律師被告乙○○○女四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丙○○男六選任辯護人 吳鴻昌 律師被告戊○○男六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丁○○、戊○○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被告等共組常業詐欺犯罪集團,實施多次詐騙行為,事證明確,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黃玉齡法官王昌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文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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