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 蘇胤如台灣土地銀行股│94年6月30日│50,000元│BDA0000000│19183││││份有限公司 玉里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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