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戊○○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95.04㎡*公告現值21850元*原告應有部分20/100=2,163,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參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肆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