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乙○○被告惠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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