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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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7號聲請人乙○○
號之1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月10日至93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指示分別自①93年1月12日②93年1月15日③93年2月2日轉帳匯款三筆①100萬元②200萬元③100萬元至訴外人 林軒如 之帳戶內,有一份轉帳匯款之電腦資料可參,詎相對人屆期而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4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633│田│00│16│15.38│全部│甲○○│├──┼───┼────┼───┼───┼────┼─┼──┼──┼────┼─────┼────┤│002│花蓮縣○○○鄉○○○段││633-1│田│00│01│85.09│全部│甲○○│├──┼───┼────┼───┼───┼────┼─┼──┼──┼────┼─────┼────┤│003│花蓮縣○○○鄉○○○段││633-2│田│00│06│21.89│全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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