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5000195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藍友隆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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