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08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全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古鎮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典藏家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小字第30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