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丙○○涉有犯偽造文書罪之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邱光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