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五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裁定參照)。次按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即成獨立之民事訴訟,既無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之情形,民事法院當可自行調查審理,不受刑事法院認定事實之拘束,即無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民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自有未合。
二、是以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四日以被告甲○○涉有刑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依上開說明,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